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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浏览数:6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件指出,本实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件指出,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严禁企业通过绿电直连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氢基绿色燃料。存量、新增氢基绿色燃料项目(含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均可吸纳绿氢、绿氢制绿氨、绿氢制绿甲醇、绿氢制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新增负荷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已建成或在建的风光制氢一体化并网项目(含离网项目),可吸纳为绿氢项目服务的其他用电负荷项目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但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
并网型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多个负荷无法同期投产的,按照负荷投产时序确定各批次装机规模。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不超过负荷年用电量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离网型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应参照并网型项目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鼓励统筹要素资源,集中集聚布局风光制氢项目,构建离网型氢能产业园,产业园可吸纳绿氢负荷和为产业园服务的其他用电负荷。
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除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外)新能源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2027年底前不超过40%、2028年及之后不超过20%,即上网电量比例=上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新能源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占申报负荷年度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自发自用电量以绿电直连项目配套负荷核准(备案)文件所对应负荷的实际用电量为准,不计入配套储能充电、放电及损耗部分的电量],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
并网型项目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价格政策文件要求,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费用。单一电力用户(包括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变更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后,整体按照新项目执行价格政策。项目主责单位负责统一与公共电网结算电费。并网型和离网型项目均应按现行政策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项目新能源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已批复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不含氢基绿色燃料、燃煤燃气自备电厂)项目以及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仍按原批复文件及实施细则执行。如需调整,可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重新申报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并履行变更手续。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能源新能发〔2026〕17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通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大纲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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