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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修改氢能产业电价政策

2026-08-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数:2

8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政策修订通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8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政策修订通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通知提到,删除《意见》“三、支持政策”部分“(四)健全氢能装备产业链”中“对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内蒙古西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按100%新能源配比参与市场交易,如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电价政策执行”的内容。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政办发〔2022〕15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推进自治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意见》)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删除《意见》“三、支持政策”部分“(四)健全氢能装备产业链”中“对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内蒙古西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按100%新能源配比参与市场交易,如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电价政策执行”的内容。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202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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