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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来源: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数:1
12月29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厦门市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九条,内
12月29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厦门市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九条,内容包括:提升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支持完善氢能产业标准规范、支持氢能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投资氢能产业、推动氢能场景建设、支持加氢站建设、支持开拓境外市场、支持发展海洋氢能、加强氢能产业及项目管理。通多措并举,降低产业链各环节成本、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厦门市氢能产业整体提升。
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企业新建和增资扩产氢能装备与氢能关键材料相关项目(含技术改造和提容增效),按照项目生产设备购置及生产性设施建设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支持氢能在交通、工业、能源、建筑等领域示范应用。每年征集、遴选一批具有技术先进性、带动性的氢能标杆场景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最高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下为原文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厦门市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新机遇,构建新能源产业新增长引擎,有效疏通产业发展堵点,我委研究起草了《厦门市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8日。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电话:0592-2893334。
邮箱:fggjc@xm.gov.cn
附件:
1.厦门市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厦门市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抢抓氢能发展机遇,加快培育氢能产业,打造“新能源产业创新之城”,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支持围绕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产业研发、检验检测等实际需求,建设氢能领域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创新支持服务,按规定纳入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完善氢能产业标准规范。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氢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规划,参与制定氢能产业全链条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规定对主导制定相关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0万、50万、40万元的资助。
三、支持氢能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企业新建和增资扩产氢能装备与氢能关键材料相关项目(含技术改造和提容增效),按照项目生产设备购置及生产性设施建设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将氢能企业列入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对企业固定资产融资、研发投入以及纳入国家“两新”“两重”的建设项目,按基金有关规定给以融资支持。
四、鼓励投资氢能产业。引导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在厦氢能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股权投资机构在厦投资综合投资效益的6%-8%给予奖励;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实际募集到厦资金规模给予相应奖励。
五、推动氢能场景建设。支持氢能在交通、工业、能源、建筑等领域示范应用。每年征集、遴选一批具有技术先进性、带动性的氢能标杆场景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最高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加氢站建设。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建成并面向社会运营的加氢站(含与加油、加气、充电站合建的加氢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经市政管理部门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最高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给予建设补贴,单站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和500万元。
七、支持开拓境外市场。支持氢能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对企业开展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订单、退货等环节缴纳的短期信用保险保费按50%扶持,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
八、支持发展海洋氢能。积极向上协调在厦门临近地市近海存量风电周边划定海洋氢能专属海上试验区,待海上试验区划定后给予相关绿电支持保障;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有关海洋氢能科技计划和技术攻关项目。
九、加强氢能产业及项目管理。在国家新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前,市发改委作为氢能产业主管部门,市市政园林局作为加氢站归口管理部门,并制定完善的加氢站管理办法,明确经营性加氢站监管要求。
附则
1.本措施有效期3年(2026-2028年)。
2.本政策中“氢能企业”指以氢能技术为核心,专注于制氢、储运、加注、燃料电池及应用等关键环节,具备商业化能力的经济实体,业务涵盖绿氢制备、储运设备、加氢设施、燃料电池系统或终端应用,由企业向氢能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我市氢能产业联盟认定。
3.本措施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4.本措施涉及政策兑现工作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落实,与市级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当年度所享受扶持资金不得超过其当年度在本市实际经济贡献。
5.本措施所需补助资金试行预算总控,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予以兑现,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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