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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推动氢基燃料项目绿电直连,并网直连项目上网电量占比2028年起不超20%

2025-11-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浏览数:2

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意见,其中提到:项目类型氢基绿色

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意见,其中提到:

项目类型

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新建氢基绿色燃料项目(绿氢、绿氢制绿氨、绿氢制绿色甲醇、绿氢制可持续航空燃料等)可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并落实应用场景、提供消纳协议。

实施要求

(一)强化源荷匹配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新能源须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离网型项目应具备完全独立运行条件,配套新能源、负荷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

绿电直连项目整体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其中,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例,2025—2027年不超过40%、2028年及之后不超过20%,即上网电量比例=上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其余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

交易与价格机制

绿电直连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

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建成后原则上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绿电直连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在内部发电、厂用电、自发自用、储能等各业务单元安装计量装置,厂区内已有燃煤等自备电厂的,新建新能源项目、储能等各业务单元应与原自备电厂及用电负荷区分计量。

项目申报与管理

(二)项目批复

绿电直连项目(不含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取得省级电网企业支持意见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并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绿电直连项目新增负荷开工(已有实质性投资且纳入统计口径)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方可核准(备案)配套新能源。

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采取预审批复,预审通过后,项目申报企业可依据预审意见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包括履行投资决策等相关程序),并组织进行负荷侧项目建设。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通过预审并在预审意见有效期内依法依规开工,且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的负荷侧项目,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申请项目电源建设规模。

保障措施与政策衔接

(二)自治区或盟市已批复实施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额自发自用等四类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如需调整建设方案,均可按照本方案重新申报绿电直连项目。

(三)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及相关补充通知同步废止。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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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哥伦比亚寻求80亿美元绿氨和绿色甲醇出口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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