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将本页分享到“朋友圈”中。
2025-07-28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浏览数:3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 《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文件指出,在氢能领域,船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 《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文件指出,在氢能领域,船舶制造活动中以液化天然气(LNG)、甲醇、氨、氢等能源为动力能源,或以电池提供船舶动力能源的船舶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该类船舶的活动。
内燃机及配件制造活动中以液化天然气(LNG)、甲醇、 氨、氢等能源为动力能源的船用发动机制造,以及制造企 业直接销售该类船用发动机的活动。
汽轮机及辅机制造活动中以液化天然气(LNG)、甲醇、 氨、氢等能源为动力能源的船用燃气轮机发动机制造,以 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该类船用燃气轮机发动机的活动。
节能工程施工活动中在包括但不限于钢铁、有色、建材等 行业采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氢能等零碳能源,或零碳排放 原料替代化石燃料、含碳原料的工艺、设备改进技术改造 活动,以及利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更新、淘汰落后技术 、工艺设备的技术改造活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中包括但不限于应用于钢铁、焦化 、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行业的荒煤气(焦炉煤气 )、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硫天然气等可燃废气,工业 副产氢气、甲烷、硫化氢、氯、氯化氢、高纯度二氧化碳 等工业废气,烟气、窑炉废气等含尘废气治理设备、装备 ,原料化、燃料化利用设备、装备,及其他综合利用装备 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设备的活动。
炼焦活动中对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焦炉煤气予以回收,并进 行能源化、原料化、资源化利用的活动,技术改造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序内部利用,输往其他工序利用,提取 氢气等副产品、用于发电、供热,以及外售等。
无机碱制造活动中对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工业副产氢等各类 废气予以回收,并进行能源化、原料化、资源化利用的活 动,技术改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输往其他工序利用,用 于提取氢气等副产品,用于发电、供热,以及外售等。
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活动中生物质热解、气化设 备,生物质制氢设备,生物燃料乙醇、甲醇及配套产品联 产设备,生物质柴油,生物质航空煤油及其他新型农林作 物生物质能源生产设备、装备,纤维素乙醇生产工艺技术 装备,生物质气化、净化工艺装备,生物质快速裂解工艺 技术装备,生物质直接液化技术及成套装备,生物质脱酸 、酯化、重整工艺技术装备等设备、装备制造,以及制造 企业直接销售相应设备、产品的活动。
汽轮机及辅机制造活动中氢燃料燃气轮机,以及氢与其他 气体燃料混合的混合燃料燃气轮机及其配套辅机制造,以 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设备、产品的活动。
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活动中氢气压缩机制造,以及制造企业 直接销售相应设备、产品的活动。
阀门和旋塞制造活动中专用于氢气压力容器、氢气管道的 阀门等产品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产品的活动 。
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活动中以氢为燃料或还原剂(含加氢混 合燃料)的炼铁、炼钢设备制造。包括但不限于钢铁冶炼 富氢高炉、氢基竖炉等设备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 相应设备、产品的活动。
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活动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备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设备、产品的活动。1.水电解制氢设备制造。包括但不限于碱性电解槽、质子交换膜(PEM)电解槽、固体氧化物(SOEC)电解槽、阴 离子交换膜(AEM)电解槽等。2.氢气提纯设备、装置制造。3.氢气液化设备、装置制造。4.新能源汽车用氢气纯化设备、装置制造。5.储氢、氢气加压装置、充氢等设备制造。
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活动中加氢换热器、加氢反 应器、加氢氨合成塔等炼化用氢设备及成套装备制造,以 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上述设备、产品的活动。
新能源车整车制造活动中氢燃料电池汽车、甲醇燃料电池 汽车,氢燃料发动机汽车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 应设备、产品的活动。
改装汽车制造活动中长管拖车等高压氢气运输车辆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设备、产品的活动。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活动中氢燃料发动机、甲醇燃料发动机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设备、产品的活动。
集装箱制造活动中用于氢气运输用的管束式集装箱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设备、产品的活动。
金属船舶制造活动中液氢运输船、甲醇(乙烷)运输船、二氧化碳运输船等船舶制造。上述船舶应符合《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GB/T 40060)等规范标准规定要求。
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要求,充分发挥绿色金融牵引作用,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和基础制度,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力度,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70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发〔2021〕96号文印发)为基础,修订形成《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绿色金融市场流动性,提升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效率、降低识别成本,《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统一适用于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及股票发行、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业务暂不适用。
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各类绿色金融工具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三、做好《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与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等产品历史标准的衔接。《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发布前已审批未发放的贷款,处于存续期或已核准、已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在产品认定和资金投向上仍按照历史标准适用范围执行。《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发布时已申报材料但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发行主体在绿色项目认定上,可自行选择适用历史标准或《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对上述债券,均鼓励发债主体按照《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四、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将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重点、技术标准更新、绿色金融国际合作进展等具体情况和国内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修订《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
五、《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5年6月27日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www.h2fc.net/news/show-6507.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国氢能与燃料电池网
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
微信扫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