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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2022-03-17 来源:张家口发改委 浏览数:308

​日前,《张家口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已正式印发,将从财政奖励、优惠电价、用电保障等方面,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该政策的出台,将助推我市完善氢能产业链条,打造氢能装备制造基地,建设氢能应用城市。为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我市鼓励国内外知名氢能科研院所和氢能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研究院、分支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研发平台,每落地一家,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并连续3年给予100

   ​日前,《张家口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已正式印发,将从财政奖励、优惠电价、用电保障等方面,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该政策的出台,将助推我市完善氢能产业链条,打造氢能装备制造基地,建设氢能应用城市。
  
  为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我市鼓励国内外知名氢能科研院所和氢能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研究院、分支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研发平台,每落地一家,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并连续3年给予100万元/年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同时,鼓励氢能企业和机构申请认定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以及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公共检测平台等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创新平台,参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
  
  在标准制定和检测认证服务方面,我市鼓励氢能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的研制,对主导发布实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及省级标准的,市政府对每项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参与上述标准制定的,市政府对每项分别补助30万元、15万元、5万元和3万元。
  
  支持技术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氢能企业到我市投资建厂,开展技术研发,并进行成果转化;鼓励氢能龙头企业自主研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引进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市内落地转化生产。对通过国家或权威机构认证的,支持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现市场销售的新产品,按照该产品第一年形成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注册的可再生能源制氢企业,在四方协作机制下,参与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按照高新技术产业给予不高于0.36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对张家口市氢能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装备制造等相关企业,参照以上优惠电价执行。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鼓励在风电、光伏电场周边,建设PEM法制氢项目、风电耦合制氢,以及制加一体加氢站建设,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电价补贴支持。
  
  对注册地在我市的氢能产业链相关核心企业,参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氢能产业集群配套、强链补链重大项目的引进和建设,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支持。支持落地企业的产品在我市及京津冀及周边市场的销售推广,优先纳入本地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采购和使用。
  
  支持氢能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市的示范应用,先行推进城市公交、城市出租行业氢燃料电池汽车的使用运营,引导客运、货运、公务及私家车辆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安排本级政府补贴。对加氢企业及用户的氢气成本进行合理测算后,给予合理的成本平衡补贴,支持全社会对氢能的利用。
  
  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落户的企业,参照实际支出的土地成本额度给予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支持。
  
  对注册落地我市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资额的7%进行奖励,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建厂并投入运营后,前3年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支持,额度参照企业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执行;对于建设装备制造项目所需的贷款超基准利率的,按照国家对政府投资资金的相关程序规定执行补贴,由市、县(区)两级分担。
  
  对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实现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对加氢、制氢项目,参照《张家口市加氢、制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意见》,按照注册属地原则,由县(区)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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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能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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